各市建委(建設局):
現將《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浙建〔2022〕6號)廢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28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監理企業和注冊監理工程師從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信用 “531X”工程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開展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企業和注冊監理工程師合法權益。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制定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管理實施意見,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指導和監督信用評價體系的實施。設區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的具體實施,負責信用評價信息的采集、更新、歸集,以及評價結果應用等工作。
二、評價內容與方法
(一)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組成,滿分共100分。
1.監理企業的基本信息分對照《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評分,滿分80分;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基本信息分對照《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評分,滿分80分。
2.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良好信息加分,分別對照《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評分,最高20分。
同一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同一類別,或者同一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3.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不良信息扣分,分別根據其被依法認定的違法行為,對照《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扣分。
同一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同一事項涉及多個扣分標準的,按照扣分最高標準執行,不作累計扣分。
三、信息采集
(二)信用信息通過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進行采集。
基本信息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數據共享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原則上由企業注冊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省外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原則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不良信息涉及項目的,可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采集。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產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數據為準。
(三)按照“誰采集、誰負責”原則進行分類采集,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申報信用信息時應如實報送有關文件、證書等材料,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信用信息生效認定時間以有關文件、證書等材料的文件發布時間為準。
信用分經審核通過后生效,產生信息變動則動態調整。信用信息評分設定有效期,不在有效期內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予以認定和計分。
四、評價成果應用
(四)信用評價采用等級制,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分為A、B、C、D、E五個信用評價等級。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及信用評價等級每個月1日、11日、21日更新。
A 級為評價期內表現優秀(綜合評價得分≥80分)。
B級為評價期內表現良好(75分≤綜合評價得分<80分)。
C級為評價期內表現中等(65分≤綜合評價得分<75分)。
D級為評價期內表現較差(60分≤綜合評價得分<65分)。
E級為評價期內表現差(綜合評價得分<60分)。
信用等級確定后,監理企業更名或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單位的,當期信用等級不變。監理企業發生分立的,承繼資質的監理企業等級按B級認定,但分立前原單位信用等級低于B級的,按分立前原單位信用等級確定。監理企業發生合并重組的,合并后監理企業的信用等級按合并前原各監理企業中的最低信用等級確定。
(五)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
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評級A、B級的監理企業或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鼓勵降低各類保證金比例或者免繳保證金。
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評級D級及以下的監理企業或注冊監理工程師可在日常管理中列為監管重點對象、加強檢查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健全服務機制
(六)建立降級提醒機制。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等級下降后,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以信息推送的方式告知信用主體,提醒關注信用狀況。
(七)優化信用修復機制。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滿足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完全履行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達到規定的懲戒期和公示期要求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消除對該違法違規行為的公示。信用修復按“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進行。
(八)建立異議處置機制。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復核制度。工程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在信息發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錄入該信息的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采集該信息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置,申訴屬實的,予以修正。
六、加強監督管理
(九)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結果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向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十)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不得違規評定信用分值、篡改信用評價結果。
(十一)省建設廳將不定期抽查各設區市信用評價實施情況,對企業頻繁提出異議、加分扣分不規范、投訴舉報較多的地區進行重點督查,抽查發現問題的,將督促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本實施意見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1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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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價指標 |
分值 |
有效期 |
評價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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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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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礎 能力 |
有效的營業執照 |
35分 |
按證書有效期 |
同時具有營業執照和監理資質證書得35分,任意一項不滿足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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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效的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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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 業績 |
工程數量 |
0-10分 |
自施工許可證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 |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0.5分/個,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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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工程造價 |
0-20分 |
前述項目:建筑工程,累計3000萬元得0.5分(不足3000萬元按3000萬元計算、超過3000萬元不足6000萬元按6000萬元計算,以此類推);市政公用工程,累計1000萬元得0.5分(不足1000萬元按1000萬元計算、超過1000萬元不足2000萬元按2000萬元計算,以此類推),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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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 信用 |
公共信用評價得分 |
0-15分 |
實時更新 |
公共信用評價得分*15%。公共信用評價得分通過共享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最新結果獲取,缺少共享數據的按中位數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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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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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彰獎勵 |
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功勛、榮譽、表彰表揚(包括通報表揚,下同)的 |
8分 |
36個月 |
表彰獎勵內容與工程建設活動不直接相關的,按對應分值減半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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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獲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表彰獎勵的 |
6分 |
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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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獲得設區市黨委、政府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表彰獎勵的 |
4分 |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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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獲得縣(市、區)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 |
2分 |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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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全國性行業協會表彰獎勵 |
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
6分 |
36個月 |
同一單位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獎項的,按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
|
|
6 |
國家優質工程獎 |
6分 |
36個月 |
|||
|
7 |
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 |
6分 |
3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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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國鋼結構金獎 |
4分 |
3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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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優質工程 |
省級優質工程 |
4分 |
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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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市級優質工程 |
2分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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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縣級優質工程 |
1分 |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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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準化工地 |
全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 |
3分 |
3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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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 |
2分 |
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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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
1分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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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縣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
0.5分 |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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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企業技術中心 |
具備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
4分 |
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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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具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
2分 |
有效期內 |
|||
|
18 |
具備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
1分 |
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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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高新技術企業 |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
2分 |
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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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其他 |
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
4分 |
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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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設區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
2分 |
有效期內 |
|||
|
22 |
縣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
1分 |
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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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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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資質管理 |
取得工程監理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2 |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 |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 |
因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被撤回資質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5 |
以賄賂手段取得資質許可而被撤銷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6 |
被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許可證件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7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理企業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8 |
(二)市場行為 |
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9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10 |
不同投標人在同一個項目投標時,被發現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或檢測碼相同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1 |
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或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監理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2 |
捏造事實、偽造資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3 |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4 |
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5 |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16 |
(三)企業管理 |
未按合同約定組建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17 |
指派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實行現場監理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18 |
企業未按規定實施帶班檢查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19 |
未按照建設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參加監理行業年度調查統計工作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20 |
(四)工程質量管理 |
未按規定組織編制監理規劃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21 |
未按規定組織監理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現場取樣進行監督的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22 |
未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3 |
未按規定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4 |
將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確認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5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6 |
因工程質量等違法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7 |
(五)施工安全管理 |
未按規定組織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8 |
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29 |
未按規定組織審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0 |
未按照規定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1 |
未按照規定參與組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2 |
未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違反有關文明施工要求或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3 |
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4 |
因安全生產等違法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5 |
(六)質量安全事故 |
未履行監理職責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6 |
發生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7 |
未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8 |
(七)廉政行為 |
監理人員存在違規收受被監理企業費用等吃拿卡要行為,并被有關部門查處收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
|
|
39 |
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0 |
(八)其他行為 |
變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員資格或業績低于投標承諾 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41 |
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不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
||
|
42 |
在信用信息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3 |
在各類取證報名和考試中,企業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或發生有組織的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證和考試組織部門的決定認定 |
||
|
44 |
被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及以上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5 |
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6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附件2
注冊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
|
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價指標 |
分值 |
有效期 |
評價規則 |
|
一、基本信息 |
|||||
|
1 |
崗位資格 |
依法持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并依法注冊在監理企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
75分 |
證書有效期 |
|
|
2 |
監理業績 |
擔任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且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 |
5分 |
自項目竣工之日起36個月 |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為準 |
|
二、良好信息 |
|||||
|
1 |
表彰獎勵 |
獲得黨中央、國務院功勛、榮譽、表彰表揚(包括通報表揚,下同)的 |
8分 |
36個月 |
表彰獎勵內容與工程建設活動不直接相關的,按對應分值減半記分 |
|
2 |
獲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表彰獎勵的 |
6分 |
24個月 |
||
|
3 |
獲得設區市黨委、政府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表彰獎勵的 |
4分 |
12個月 |
||
|
4 |
獲得縣(市、區)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 |
2分 |
12個月 |
||
|
5 |
全國性行業協會表彰獎勵 |
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
6分 |
36個月 |
1.獲獎項目應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 2.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獎項的,按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3.項目實施過程中若發生總監理工程師變更,以最終負責項目完工并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總監理工程師為準。 |
|
6 |
國家優質工程獎 |
6分 |
36個月 |
||
|
7 |
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 |
6分 |
36個月 |
||
|
8 |
中國鋼結構金獎 |
4分 |
36個月 |
||
|
9 |
優質工程 |
省級優質工程 |
4分 |
24個月 |
|
|
10 |
市級優質工程 |
2分 |
18個月 |
||
|
11 |
縣級優質工程 |
1分 |
12個月 |
||
|
12 |
標準化工地 |
全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 |
3分 |
36個月 |
|
|
13 |
省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 |
2分 |
24個月 |
||
|
14 |
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
1分 |
18個月 |
||
|
15 |
縣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
0.5分 |
12個月 |
||
|
16 |
技術能力 |
獲得省級及以上工會及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理技能競賽前三名 |
6分 |
36個月 |
|
|
17 |
獲得設區市工會及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理技能競賽前三名。 |
3分 |
36個月 |
||
|
18 |
獲得省級及以上建設科學技術獎 |
6分 |
36個月 |
||
|
三、不良信息 |
|||||
|
1 |
(一)執業資格 |
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仍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2 |
以欺瞞、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3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
4 |
(二) 執業行為 |
不按招標文件要求參加陳述答辯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5 |
總監理工程師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簽發相關文件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
|
6 |
總監理工程師未督促監理人員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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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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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在注冊單位實際履職,或者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單位執業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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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變更注冊資格仍執業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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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規定簽署有關文件的、與被監理企業有利益關系而未主動回避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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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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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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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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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工程質量管理 |
未及時組織監理人員對檢驗批、分項驗收記錄及混凝土修補記錄進行檢查、驗收、簽字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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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現場試塊、試件未按技術標準或規程要求進行制作、標識、養護和送檢的,并與施工記錄不符,未及時采取監理措施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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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規定參加住宅工程分戶檢驗或經分戶檢驗核查結果不合格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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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現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圖審,未及時采取監理措施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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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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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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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現場取樣進行監督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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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監理日志、巡視、旁站記錄中重要內容未記錄的或內容與實際不符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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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執行監理報告制度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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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監理規范要求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保存監理檔案,并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需要存檔的監理文件資料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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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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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質量、安全、環保等監理指令未閉合,未及時采取監理措施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1分 |
6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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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將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確認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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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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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工程質量等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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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發現施工現場臨邊防護、臨時用電、揚塵控制等未執行相關標準和規定,未采取監理措施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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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現臨時宿舍未按規定驗收,未采取監理措施被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
0.5分 |
3個月 |
以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決定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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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審批危大工程專項方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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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結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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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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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對施工企業的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審核并督促實施,或未定期核查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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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照規定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
1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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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發現外墻腳手架、承重支模架、起重機械等搭設完畢投入使用前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未采取監理措施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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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發現起重機械安拆隊伍或人員不符合規定,或安裝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專業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未采取監理措施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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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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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照規定參與組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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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安全生產等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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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五)質量安全事故 |
未履行監理職責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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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發生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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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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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六)廉政行為 |
存在違規收受被監理對象費用等吃拿卡要行為,并被有關部門查處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有關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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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七)其他行為 |
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不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受到行政處罰的 |
3分 |
6個月 |
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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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信用信息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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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各類取證報名和考試中,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
6分 |
12個月 |
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證和考試組織部門的決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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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被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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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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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
12分 |
12個月 |
由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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